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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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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11-10 17:5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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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文号:建办城[2018]1号),用以指导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城市绿地作为城市开放空间,是城市防灾避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紧急避险、疏散转移或临时安置的重要场所。近年来,我国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为完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提升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功能,科学指导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10章。主要内容有总则、设计原则、分类、级配、选址、分区设计、竖向设计、道路与铺装设计、种植设计和设施配置设计。

  本导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成都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承担具体编制工作。本导则编制过程中主要参考了《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建城〔2008〕171号)、《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和《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规范》(北京市区域标准DB11/T 794)。

  本导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指导实施与监督管理,成都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负责技术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的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和需要,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1.1 为规范和引导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城市绿地(以下简称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设计,特编制本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内容有总则、设计原则、分类、级配、选址、分区设计、竖向设计、道路与铺装设计、种植设计和设施配置设计。

  1.3 本导则适用于现有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功能提升设计和新建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功能设计。

  1.4 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还应符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应遵照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抗震防灾规划、消防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基础要求,在对现有城市绿地全面摸底和调查评估基础上,结合城市自身特点和灾害类型,因地制宜地完善现有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功能,提升新建绿地防灾避险设计

  水平,并与其它防灾避险场所统筹部署、相互衔接、均衡布局,完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应充分考虑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的平灾转换,平时发挥好生态、游憩、观赏、科普等常态功能,灾时能实现功能的快速转换,发挥绿地防灾避险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尽可能地减少灾害损失。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只承担有限的防灾避险功能,且防灾重点是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适当兼顾其他灾害类型,不具备应对所有类型灾害的防灾避险功能。新建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或提升现有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功能,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应确保生态、游憩、观赏、科普等城市绿地常态功能,同时兼顾防灾避险功能。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按其功能定位分为四类,包括长期避险绿地、中短期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和城市隔离缓冲绿带。

  长期避险绿地是指在灾害发生后可为避难人员提供较长时间(30天以上)生活保障、集中救援的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长期避险绿地应依据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

  长期避险绿地以生态、游憩等城市绿地常态功能为主,并按平灾结合、灾时转换要求,兼具防灾避险功能,一般结合郊野公园等区域绿地设置。

  中短期避险绿地是指在灾害发生后可为避难人员提供较短时期(中期7~30天、短期1-6天)生活保障、集中救援的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中短期避险绿地一般靠近居住区或人口稠密的商业区、办公区设置,应依据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

  中短期避险绿地以生态、游憩等城市绿地常态功能为主,适度兼顾防灾避险功能,一般结合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及居住区公园等设置。

  紧急避险绿地是指在灾害发生后,避难人能在极短时间内(3~10分钟内)到达、并能满足短时间避险需求(1小时至3天)的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

  紧急避险绿地以生态、游憩等城市绿地常态功能为主,兼顾灾时短时间防灾避险功能。一般结合街头绿地、小游园、广场绿地及部分条件适宜的附属绿地设置,并与周边广场、学校等其它灾时可用于防灾避险的场所统筹协调。

  城市隔离缓冲绿带是指位于城市外围,城市功能分区之间、城市组团之间,城市生活区、城市商业区与加油站、变电站、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区、油气仓储区等之间,以及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具有阻挡、隔离、缓冲灾害扩散,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的城市绿地。

  城市隔离缓冲绿带以生态防护、安全隔离为基本功能,一般结合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附属绿地设置。

  4.1.1 设置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宜以中短期避险绿地和紧急避险绿地为主,城市人口规模在300万人以上的I型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根据用地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要,适量设置长期避险绿地。

  4.1.2 I型大城市、特大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城市,宜结合城市用地条件,根据真实的情况和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按“长期避险绿地-中期避险绿地-短期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4级配置。

  4.1.3 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下的小城市、中等城市、II型大城市,宜按“中期避险绿地-短期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3级配置。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服务半径依据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设定。没有编制规划的,结合城市特点、灾害类型,以及城市绿地周边的广场、学校、体育场等应急避险场所分布情况,专题评估确定。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的有效避险面积是指城市绿地总面积扣除水域、建(构)筑物及其坠物和倒塌影响区域(影响区域半径按建(构)筑物高度的50%计算)、树木稠密区域、坡度大于15%区域和救援通道等占地面积之后,实际可用于防灾避险的面积。人均有效避险面积的设计的基本要求见表4-1。

  (紧急避险绿地:人均有效避险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人;中短期避险绿地:人均有效避险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人;长期避险绿地:人均有效避险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人)

  5.1.1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依据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等,结合城市灾害特征、设防重点、避难人员应急避险救援需求及城市用地条件等真实的情况,合理选址。

  5.1.2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位于平坦、空旷、交通条件好的安全地域,远离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以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电走廊等对人身安全有威胁或不良影响的区域;避开建(构)筑物的坠物或倒塌影响范围。

  5.1.3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满足就近、快捷疏散要求,保障灾后快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应结合周边人口分布情况设置不一样方向的出入口,出入口应为双向交通,并与2条以上应急疏散通道相连接。

  5.1.4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充分与周边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广场等其他应急避难救援场所有效联接互通,共同发挥防灾救灾作用。

  5.2.1 在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人口稠密地区优先选择提升完善现有绿地的防灾避险功能,并与服务半径内学校、体育场馆、广场等其他可用于防灾避险的场所统筹协调;

  5.2.2 现有城市绿地改建提升为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的,应当在确保安全和避险容量前提下,结合现状功能分区,妥善保护原有植被和设施,最大限度维持原有生态、游憩、观赏、科普等主体功能。灾害发生后,绿地、园路、厕所等配套服务设施可及时完成防灾避险功能转化;

  5.2.3 在城市外围、城市功能分区之间、城市组团之间,以及加油站、变电站、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区、油气仓储区

  5.2.4 不具备安全性和防灾避险门槛的城市绿地,以及需要非常保护的动植物园、文物古迹密集区和历史名园等不应作为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

  5.2.5 低于城市防洪标准规定的洪水淹没线以下的城市绿地、坡度大于15%的区域面积超过绿地总面积60%的城市绿地,以及开敞空间小于600平方米的城市绿地不应作为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

  5.2.6 有关标准、规范与规划明白准确地提出不宜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绿地不应作为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

  5.3.1 应对当地易发生灾害类型、地理环境、天气特征情况以及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周边的人员、商业和居住用地分布、建(构)筑物抗震等级、密度、高度及其分布特点等基本情况做摸底。

  5.3.2 应结合城市总体设计和绿地系统规划,对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进行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存在的潜在风险等做评估论证。

  5.3.3 现有城市绿地经评估论证能够发挥防灾避险功能的,应对其面积、容量以及防灾避险设施的配套建设情况做详细调研,满足安全性能条件、有效避险面积、避险容量等有关要求的,可进行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设计。

  6.1 长期避险绿地至少应具备以下灾时功能区:救灾指挥区、物资存储与装卸区、避险与灾后重建生活营地、临时医疗区、停车场与直升机临时停机坪和出入口。

  6.2 中短期避险绿地至少应具备以下灾时功能区:救灾管理区、物资存储与装卸区、临时避险空间(含临时应急篷宿区、紧急医疗点和简易公共卫生设施)、救援用车停车场、出入口。

  6.4 各功能区和紧急避险空间应合理地布局应急供水、供电、厕所、垃圾储运、通讯等必要设施。

  6.5 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和人员、物资集散场地,应便于灾时人员集散、临时停车和救援物资运输。

  7.1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设计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城市用地竖向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功能要求进行竖向设计。

  7.2 依据绿地的自然地形、坡度,可采用平坡、台地或混合式竖向设计。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宜采用台地式,台地高度宜为1.5~3.0米,并设挡土墙或护坡。地形地貌多样的绿地需根据详细情况采取混合式设计。

  7.3 应急篷宿区宜布置在地基及给排水等条件良好、外部噪声等干扰较少、便于疏散的区域。

  8.1.1 应保障所有防灾避险功能区域顺畅通达,走向明晰,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

  8.1.2 应避免设置台阶和大于18%的急坡;主通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米,并满足较重荷载车辆通行需要。

  8.1.3 长期避险绿地内救援通道宽度应大于5米;中短期避险绿地和紧急避险绿地应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园路,兼顾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等需要。

  9.1.1 防护绿带应复层种植。长期避险绿地边缘防护绿带宽度应不少于10米,以满足三排乔灌木交互种植为宜;中短期避险绿地边缘防护绿带应以乔灌木交互种植为宜。

  9.1.2 防护绿带应选用含水量高、含油脂量低,并能形成较大冠幅、较好遮荫的植物。

  9.1.3 防护绿带宜采用开放式种植,应便于避难人员紧急疏散;设有围墙的城市绿地应沿墙壁种植乔木,以减少墙壁倒塌造成的伤害。

  9.1.4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周边如有高层建(构)筑物,宜根据设防标准、建筑结构及形式和高度设置宽度为建筑高度1/2~1/3的防护绿带,以防止建筑物倒塌和高层坠物造成的危害。

  9.1.5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边缘防护绿带中的沟、渠、河等水体中不宜满植枯叶类水生、湿生植物。

  9.2.1 篷宿区乔木种植应选择分枝点高于2.5米的高大乔木,乔木间距应满足帐篷架设需求,地面宜配置草坪和宿根花卉等地被植物,不宜种植灌木。

  9.2.2 篷宿区应选择花、果、叶、枝、干等均无毒、无害、无刺的植物种类。

  9.3.1 长期避险绿地内应设置直升机起降草坪,可与绿地内广场等较大开敞空间结合设置,并符合直升机专用停机坪建设的相关标准。

  10.1.1 防灾避险设施的配备应便于避险人群的安全使用,且构造简洁、操作简单便捷、易于维护、经久耐用。

  10.1.2 绿地内兼具防灾避险功能的建(构)筑物应达到《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规定的抗震设置防护要求,并与绿地的功能相匹配、与绿地景观相协调。

  10.1.3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中亭廊等休憩、游赏设施,应最大限度地考虑灾时转换为防灾避险设施的需要,并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的相关要求。

  10.1.4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内的应急标志与标识应规范清晰,准确地标示出防灾避险绿地内的布局分区、交通线路和功能设施分布等。

  1、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统筹兼顾生态、游憩、观赏、科普等城市绿地常态功能和防灾避险功能,考虑我国各地区的情况差异,此表为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设施配置的引导性指标要求。

  2、对于城市规模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绿地防灾避险建设情况较好,以及防灾需求较高的城市,应编制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并参照《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等有关标准配置设施。其中,紧急避险绿地参照II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配置设施;中短期避险绿地参照I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配置设施;长期避险绿地参照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配置设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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