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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产品所属:PVC围挡

时间: 2023-08-24 03: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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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清城)产业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委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削减工程施工对我市空气质量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细则》要求(详见附件1),全面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完善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工艺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严格组织实施,确保施工现场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100%围蔽、运输道路100%硬化、施工作业100%湿法、出入车辆100%冲洗、土地100%覆盖、渣土运输100%密闭)等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扬尘责任人公示牌制度。

  (二)强化洒水喷淋。工程施工期间围挡喷淋要保持开启状态,土方开挖、装载,混凝土、石头破碎施工区域应设置雾炮喷淋,易产生扬尘的场地、道路应增加洒水频次,防止扬尘。

  (三)强化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工程责任单位应完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关注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在污染天气期间迅速启动应急措施。

  (四)加强污染防治台账管理。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污染防治台账,记录检查日期、工程名称、问题详情、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确保防治全覆盖、零死角。台账实施动态管理维护,确保内容“常看常新”,纸质管理台账做到“随到随归”。

  (五)加强项目分级管控管理。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按照《清远市施工工地项目分级管控工作方案》(详见附件2)对工程项目进行评级,鼓励项目积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大门及外架安全网封闭,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米,并按相关要求设置公益广告。

  2.基础施工前严格按照扬尘防治施工方案设置出入口大门,不得随意破坏围挡增设出入口(出泥口)。门口应单独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和扬尘防治宣传栏。

  (二)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行车道、办公生活区、材料堆场等的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应当浇筑厚度不小于10cm、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地化。基础施工阶段的工地出入口地面(不少于10m)必须进行硬地化处理;主体施工阶段(超过±0以上时)应完成所有要求区域的硬地化处理。

  (三)建设工程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设置自动喷雾、雾炮喷淋或者洒水装置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8.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市政道路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冲洗抑尘;喷雾喷淋洒水开启时间和频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良天气或干燥天气情况下增加喷淋频次。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周边道路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安装全自动洗轮机和沉淀过滤设施,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严禁车轮(身)带泥污染市政道路。

  2.施工现场出入口、洗车槽应安排专人定期清理冲洗,污泥、污水应进行集中处理,未达到排放标准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河涌。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下列施工作业中采取覆盖、固化、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措施,遮盖材料应当采用6针及以上密度的覆盖网;

  2.在建工地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闲置用地,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裸土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3.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建筑垃圾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应当集中堆放、严密遮盖,遮盖材料应当采用6针及以上密度的覆盖网;

  5.根据应急需要采取相应响应措施时,禁止进行土石方爆破施工或者回填土作业。

  (六)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并应接入全市统一监测平台。

  (七)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

  严格工地运输车辆出入管理。实行台账登记,严格“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八)本市在建工地禁止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进场施工时建立使用台账,完成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网上备案登记,凡是未经生态环境部门登记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不予进场。

  1、国控站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A+级工地可以施工,A级、B级和C级工地暂停施工。

  2、工地与国控站点距离1-3公里,A+级、A级工地可以施工,B级和C级工地暂停施工。

  3、工地与国控站点距离3公里以上,A+级、A级工地可以施工,B级工地可以施工(除土方施工、渣土运输和桩基施工工序外),C级工地暂停施工。

  4、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时,国控站点3公里范围内在建施工工程11-18点暂停喷漆、焊接、油漆等施工工序。

  1、国控站点半径2公里范围内,A+级工地可以施工,A级、B级和C级工地暂停施工。

  2、工地与国控站点距离2-5公里,A+级、A级工地可以施工,B级和C级工地暂停施工。

  3、工地与国控站点距离5公里以上,A+级、A级工地可以施工,B级工地可以施工(除土方施工、渣土运输和桩基施工工序外),C级工地暂停施工。

  4、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时,在建施工工程全天暂停喷漆、焊接、油漆等施工工序。

  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部门、本辖区内建设工地扬尘防治监管力度。一是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职责,建立网格化、全覆盖监管。二是常态化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把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控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来抓,严格督促工程项目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三是要突出重点防控,建立项目台账,安排专人跟踪,在不良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用视频检查结合现场巡查强化应急措施的落实,防止工程施工加剧大气污染。四是要严格执法,对检查发现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责令暂停施工,情节严重的实施动态、诚信扣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附件:1.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细则

  附件1: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细则.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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