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围挡标准设置关于改进城市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创立具有重要意义。近来,为进一步标准城区范围内施工围挡设置,加强修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出产和文明施工处理,寿光市城市处理委员会工作室、寿光市精神文明建造委员会工作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城区施工围挡设置处理标准》。城区施工围挡设置有什么新标准?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修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接连关闭围挡,房子修建工程围挡应选用砌筑式围挡或装配式围挡,首要路途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途不低于1.8米;市政路途工程围挡应选用装配式围挡,首要路途围挡高度不低于2.2米,一般路途不低于1.8米,其间少于30天的暂时工程可选用高度不低于1.5米的移动式围挡。
2.围挡应设置不低于围挡总面积50%的公益广告,同一个工程项目围挡广告内容的方式和风格应一致,非公益内容仅限该项目和企业的宣扬。(公益广告内容:创立全国文明城市、创立国家卫生城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我国梦、讲文明树新风等相关内容)。
3.一切工程不管工期长短均须采纳安全防护办法。工期在十八个月以上的修建工程应选用砖砌围墙。工期超越一天、在十八个月之内的工程,均须设置围挡。小微型施工现场可选用反光锥筒、阻隔围栏等围护。
4.设置围挡不得私行占用路途、管线、绿洲、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备的运用,不得私行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扬品。
1.砌筑式围挡首要用于房子修建工程,由围墙、立柱、压顶组成,砖墙厚度不小于240mm,每距离4米设置400㎜×400㎜立柱。
2.装配式围挡首要用于房子修建工程和市政路途工程,立柱应选用契合强度、刚性、安稳性要求的钢结构立柱,并选用膨胀螺栓有用固定,围挡的资料宜选用定型化彩钢板,其面层钢板厚度不该低于0.8mm,钢板反面应设置龙骨,龙骨宜为50mm×50mm×3mm的方钢管,距离不大于1m×1m;围挡固定立柱运用不小于80mm×80mm×3mm的方钢管,围挡每隔4-5幅中心设置加强立柱,防止劲风气候下成片坍毁。
2.围挡设置单位应当对设置围挡的安全担任,坚持围挡的无缺、整齐,并做好日常保护作业,围挡残损、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修正或替换;围挡板面漏字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正。
1.属地街办对辖区施工项目及待建空位、搁置地块的围挡设置处理作业负属地处理职责。
2.职业主管部门对建成区范围内施工项目围挡设置处理作业负职业监督处理职责。详细职责分工如下:
房子修建工程和已进行“招、拍、挂”的待建空位、市政工程项目、城市基础设备项目建造、补葺、维护工程围挡设置及监督处理。(职责单位:寿光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局)
主城区内临街门头装饰、户外广告设置、暂时物料堆积、暂时占道施工项目围挡设置及监督查看。(职责单位:寿光市归纳行政执法局)
政府储藏土地(地块)围挡设置及监督处理。(职责单位: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占用城市交通主次干道施工项目围挡设置负监督处理职责。(职责单位:寿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管网、网络通信施工及校园、医院、广场等小型施工活动,依照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责,施行分工担任及监督处理。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工作、生活区设置的围挡,由本单位负直接处理职责。
关于围挡广告布破损、公益广告不合格、未经批阅私行设置商业广告的行为,寿光市归纳行政执法局责令围挡设置单位期限整改,一起函告相关职业主管部门催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根据相关法令、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一)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的及未经批阅私行在围挡(围墙)设置商业广告的将根据《山东省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款:施工单位违背施工现场作业处理规则,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路途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纳防尘办法、未及时清运渣土等修建废物、未坚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则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许罢工后未及时整理平和整场所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款:未经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赞同,私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乡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款:未经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乡镇修建物、构筑物或许其他设备上粘贴、张挂宣扬品,或许使用什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设备等载体设置宣扬品,影响乡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房子修建、市政基础设备建造、河道整治以及修建物撤除等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围挡的,应当设置围挡而未设置的或许设置围挡未接连关闭的,由建造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五条规则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罢工整治。
(三)关于未经批阅,私行设置围挡占用城市路途、设置围挡超面积、超批阅时限的行为,根据《城市路途处理法令》第二十七条:城市路途范围内制止下列行为:(一)私行占用或许发掘城市路途;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七条规则,或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一)未对设在城市路途上的各种管线的查看井、箱盖或许城市路途隶属设备的残缺及时补缺或许修正的;(二)未在城市路途施工现场设置显着标志和安全防围设备的;(三)占用城市路途期满或许发掘城市路途后,不及时整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路途建造各种管线、杆线等设备,不依照规则处理同意手续的;(五)紧迫抢修埋设在城市路途下的管线,不依照规则补办同意手续的;(六)未依照同意的方位、面积、期限占用或许发掘城市路途,或许需求移动方位、扩展面积、延长时间,未提早处理改变批阅手续的相关规则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