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9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 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赞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公路的建造和处理,改进交通运输条件,习惯社会主义新乡村建造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自治县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自治县内乡村公路的规划、建造、维护和处理,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本法令所称乡村公路包含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联合县城和县内乡(镇)、重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首要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首要公路。 乡道是指首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建制村地点地与建制村、乡道及以上公路的首要连接线,以及建制村所辖区域内4级及以上技能规范的公路。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乡村公路建造归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方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建造和维护资金列入自治县及乡(镇)财务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舞社会安排或个人依法出资建造和维护乡村公路。社会安排和个人能够运用冠名权、路旁边资源开发权、美化权等方法,出资乡村公路的建造与维护。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县乡村公路建造、处理与维护的职责主体。 自治县交通行政处理部分详细担任本县乡村公路的建造、处理与维护作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展开与变革、规划、民族宗教、疆土、林业、农业、水务、公安、民政、扶贫等有关部分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乡村公路相关的各项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担任本乡(镇)乡道、村道的建造、处理、维护作业。 第六条自治县内的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隶属设备受法令维护,任何社会安排和个人不得侵吞和损坏。 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应当恪守公路处理的法令、法规,维护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隶属设备,对侵吞、损坏乡村公路用地、路途隶属设备及其他违背公路处理规则的行为,有权阻止和告发。 第七条自治县应当加强维护乡村公路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乡村公路建造 第八条县道建造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行政处理部分会同相关部分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赞同。 乡道、村道建造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行政处理部分帮忙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赞同,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处理部分存案,在自治县交通行政处理部分帮忙下安排实施。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树立乡村公路建造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县乡村公路的新建与改建,其资金来历: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展开乡村公路建造资金; (二)上级交通行政处理部分下拨的乡村公路建造补助资金;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务预算安排的乡村公路建造资金; (四)社会安排和个人捐献用于乡村公路建造的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各种资金。 乡村公路建造专项资金实施专户处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自治县交通行政处理部分根据乡村公路建造规划统筹编制资金运用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赞同实行。经赞同的项目资金,要向社会公示。 乡村公路建造资金运用应当承受审计、财务和上级财务部分审计查看。 第十条乡村公路建造应当契合城乡规划、土地处理、文物古迹维护、环境维护、水利设备维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严厉按照规划建造。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建造有必要遵从维护生态,维护犁地,节省用地的准则,防止大填大挖。运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一)乡村公路建造确需占用犁地的要经自治县土地行政处理部分赞同,并按有关法定程序报批; (二)乡村公路建造确需占用林地的须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分赞同并按有关法定程序报批; (三)运用水库坝顶、堤顶、闸桥兼作公路路途路段的,其规划有必要有水土保持、防洪设备,并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赞同; (四)乡村公路建造确需占用乡村承揽土地的,有必要事前征得发包单位和土地承揽方的赞同。 前款各项触及的征地、拆迁、青苗及其他地上隶属物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建造准则实施招投规范则,项目契合法定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四级以上乡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地道工程的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承当;其他乡村公路工程的规划,能够由自治县交通行政处理部分安排有经历的技能人员承当。 经济安排和个人根据公路建造规划,独家出资建筑2公里以上的公路或许单座造价50万元以上的桥梁,经自治县人民政府赞同,能够用该经济安排或个人的称号冠名该条公路或该座桥梁。 第十三条乡村公路建造单位要根据公路建造工程的特色和技能要求,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公路工程技能的要求,别离与规划、施工等单位签定合同,清晰两边的权力和职责。施工单位有必要是持有国家规则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建造项目的施工,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处理部分进行申报,经赞同后方能施工。 公路建造项目施工有必要实行有关部分赞同的规划规划,确需改变规划规划的,应当征得原规划规划单位赞同,并按程序报经赞同后方可施工。 乡村公路建造工程所需砂石料,本着维护环境、节省资源、降低成本、重视安全的准则,可因地制宜。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免收乡村公路建造中的水利建造基金、河道占用费。 第十六条按照规划依法新建、改建和扩建乡村公路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阻遏和干与。 第十七条自治县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建造工程质量的监督。能够约请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展开对乡村公路建造工程质量的监督查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工程质量。 乡村公路建造项目应当树立工程质量职责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职责制。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中桥以上桥梁及地道工程应当设定至少一年的质量缺点职责期,以及施工合同金额5%的质量确保金。 乡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树立工程质量首要控制办法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告发。 第十八条乡村公路工程监理能够经过投标方法,托付社会监理安排监理;也能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处理部分以县为单位组成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建造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则安排检验。未经历收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第三章乡村公路维护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路的维护作业,树立维护机制,实施目标处理,确保公路的无缺、平坦、疏通。 县道的维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施专业维护。 乡道、村道的维护由地点乡(镇)人民政府担任安排协调。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施专人维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维护人员签定维护合同。村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纳“一路一议”方法进行维护。对要点维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处理部分及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必定的资金支撑。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树立乡村公路维护专项资金,其来历包含: (一)上级交通行政部分下拨的公路维护费; (二)自治县交通行政部分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经县财务核定用于乡村公路维护的资金;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务预算安排的维护资金,跟着维护路程和当地财力的添加,财务资金逐年添加; (四)社会安排和个人捐助的乡村公路维护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经过“一事一议”方法筹措的乡村公路维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因飓风、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乡道、村道遭受严峻的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则安排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抢修;必要时,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安排援助,赶快康复交通。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担任安排实施乡道的美化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边的树木进行破坏性采伐,因更新需求采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行政处理部分赞同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分赞同。 对影响乡村公路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两旁树木,电线、电缆处理安排能够按规则安全规范修剪树枝,确需采伐树木的,要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处理部分赞同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分赞同。 第二十三条因维护乡村公路需求在乡村公路沿线就近划定原材料场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则处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遏或不合法收取费用。 第四章乡村公路路政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乡村公路用地规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立棚屋、设置摊点和修理场所及其他设备; (二)长时间堆积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栽培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 (四)恣意运用乡村公路旁边沟灌溉、排水; (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六)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乡村公路疏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制止在乡村公路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或堆积各种物品。 第二十六条在乡村公路两边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作业业,不得危及乡村公路和隶属设备安全;有或许危及时,施作业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前采纳必要的防护办法;形成乡村公路损坏的,有必要及时修正或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在乡村公路桥梁200米规模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爆炸、取土、取地下水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求构筑堤堰、缩窄或拓展河槽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则处理批阅手续,并采纳有用办法维护公路安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占用、发掘乡村公路。 进行建造工程施工时需求占用、发掘公路或许运用公路改线的,建造单位应当事前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处理部分赞同,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能规范予以修正、改建或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建筑跨过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许架起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过公路设置标语牌的,有必要契合乡村公路工程技能规范的要求,并事前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处理部分和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的赞同,形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在乡村公路两边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物、构筑物边际与公路旁边沟外缘的最小间隔,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间隔,有必要契合国家规则的行车视距要求。 第三十条乡村公路的路堤两边排水沟外边际(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际(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公路用地为不少于1米。由交通主管部分或公路部分统一规划用于公路建造或公路美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制止在乡村公路上不合法设置路卡收费。 第三十二条乡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私行涂改、撤除、搬迁。 第五章奖赏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在乡村公路的建造、维护和处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自治县交通行政处理部分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三十四条乡村公路建造产生质量违法行为的,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法令》、《公路建造商场处理方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则》等有关规则,对相关职责单位和职责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阻遏乡村公路建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有关规则,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私行采伐公路两边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则,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分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处理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康复原状;形成丢失的赔偿丢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违背第二十四条规则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则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背第二十九条规则,在公路两边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期限撤除,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撤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处理部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四)违背第三十一条规则的,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国家作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背本法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复议、不申述,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由做出处分决议的机关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法令下列用语的意义是: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边边沟(或许截水沟)及边沟(或许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规模的土地。 “公路隶属设备”是指公路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穿插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备、通讯设备、检测及监控设备、维护设备、花草林木、专用房子等。 第四十二条本法令详细使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担任解说。 第四十三条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赞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法令》的决议 (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赞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法令》,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法令》已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2月29日经过,并经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赞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8日